【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財政部發布函令(10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同步廢止財政部89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及98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釋。
最後提醒您,如需申請此項目減免優惠,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至本局提出申請。
有關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及回填可耕作土壤得否認定為農業使用,並據以申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規定,農業用地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故此,「農業使用」應衡酌是否與農業經營相關,及有無妨礙耕作情形。
農業主管機關更進一步說明,「回填可耕作土壤」則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或其他有害物質等,亦應綜合當地客觀環境,予以審定。
最後提醒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機關為農業單位,如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先向該移轉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免稅優惠。
財稅局已於屏東縣地政事務所設置宣導告示,提醒民眾務必把握期限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22日前,常有民眾於新取得土地後,不知地價稅優惠稅率在時限內提出申請,於收到稅單後才發現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導致徵納雙方爭議。
為保障民眾權益,特別請屏東縣六大(屏東、里港、潮州、東港、恆春、枋寮)地政事務所協助宣導,於各所設置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告示牌,提醒新所有權人於取得土地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相關減免稅地要件者,務必在期限內向土地所轄總局或所屬分局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經核准後當年度才能適用。如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工廠用地及減免稅地在案,其土地所有權未移轉且用途未變更者,可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