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本(107)年度擴大清查身障免稅車輛,針對身心障案者在監服刑及出境等,其身障免稅車未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加強清查,以符合立法意旨,並維護租稅公平。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表示:本(107)年度清查身障免稅車輛,經查如身心障礙者未使用免稅車輛,即不符免稅,應就未使用年度取消免稅並恢復課稅,亦即在監服刑者就其在監期間、出境者就其出境時間達一年者恢復課稅。為愛心辦稅,特別於復稅函提醒︰若日後符合免稅條件,請儘速向財稅局重新申請免稅,以儘早享受免稅優惠。
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吊銷不得考照期間,不得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依財政部105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203910號函釋規定︰若身心障礙者原領有駕駛執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前段規定,核准以本人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若其喪失駕駛執照,係因違規所致,非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其有駕駛能力之事實,應自駕駛執照吊銷時,註銷免稅。
惟於駕駛執照吊銷不得考照期間,倘能證明係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得依上開條款本文後段規定,以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之內親屬所有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依財政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350號令規定︰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領臨時牌照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依其實際領用日數計徵;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符合離島當地領照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以上者,不在此限」。而有關小客貨兩用車引擎總排氣量不論是否超過2400CC,如其確實在離島當地領照使用者,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提醒車主,離島免稅車輛如託運至本島使用,則不符「當地領照使用」之規定,依法應繳納使用牌照稅。離島免稅車輛如已不符免稅要件,或欲放棄免稅優惠,可逕自財稅局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