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民眾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重購用地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後仍受五年管制,如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舉例來說,簡小姐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取得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隨即將戶籍遷出重購地之建物門牌(A房屋),此時該門牌內之設籍人無簡小姐、簡小姐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則不符合規定,將予以追繳原退稅款。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倘若簡小姐嗣後發現被追補稅款,再度將戶口遷入A房屋中,則依規定雖再度遷入戶口仍應該予以補繳稅款;此外,稅捐單位將於每年固定清查,千萬不要因為未注意或不知道而影響您的權益。
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 稅,這樣做!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規定如欲申請該項免徵,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影本、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提醒您,向財稅局申請該項免徵前,請先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前述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此外,經核准後之案件,稅捐單位亦將於每年固定清查,如有違規情事(如未按捐贈目的使用...等),除追繳原應繳納之稅款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緩。
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中,提醒您「社會福利事業及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之定義,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目的之事業,或依私立學校法規,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者。舉例來說,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雖兼有舉辦公益性質活動,惟該會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教財團法人,而非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故而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此外,私立幼稚園及教會皆不屬於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財稅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 財稅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