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100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租屋補助計畫
※受理時間:100年6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受理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須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縣4個月以上。
(二)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
(四)家庭成員無自用住宅者,亦無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者。
(五)合法租屋者(以租賃契約認定),但租賃本縣各國宅者除外。
家庭人口數3人以上(指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55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
(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每月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縣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內者(如99年最低生活費用為9,829元,1.5倍即14,744元)。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1份。
2.切結書1份。
3.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3份。
4.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得以檢附水、電費費收據及經由村(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5.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查詢人口範圍以戶籍內之人口者為對象。
6.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桃園縣核〈換〉發或註記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1份。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1份。
3.年滿16至25歲仍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影本。
4.其他: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