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罰鍰處分基準(以下簡稱本罰鍰基準)前經95年3月29日府建農字第0950110151號令發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0年4月27日以農授水保字第1000124525號函請本府依內政部「違章建築處理方案」肆、具體措施之項目二、執行面(八)2.「將山坡地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處理原則,納入修正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裁量基準」,現依前開函釋將工作物之拆除及清除處理原則納入本鍰裁罰標準,另依據本罰鍰基準執行迄今之執行情形,修正裁罰基準及部分內容以使裁罰基準明確;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山坡地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處理原則(第四條)。
二、文字修正、條文編號調整、修正裁罰基準附表及基準認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