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各公有零售市場現有空攤位統計數如附件。
二、申請資格:
(一)、須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並在本市設籍6個月以上。但本人、配偶或同一戶之親屬以申請使用一攤舖位為限。
(二)、已使用公(民)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者,及現職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不含純勞工),不得申請。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之權益,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於空攤位公告期間內,保留全體空攤位數之5%,優先提供本市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登記申請及分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之親屬,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
1、經市府分配使用公有市場攤舖位拒絕進入營業或將公有市場攤舖位過戶他人經營者。
2、經市府輔導租購民有市場攤舖位拒絕進入營業或將經輔導租購之民有市場攤舖位轉讓他人經營者。
3、違反「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廢止使用者。
三、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01年4月6日止,上午9時至12時受理登記(龍華市場為下午營業於14時至17時受理登記)。凡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時間內攜帶資格證明文件(含影印本)、身分證(含影印本)、全部戶籍謄本(含影印本)及印章(作為印鑑),至各市場管理員辦公室辦理登記。
四、申請使用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者,其經營項目應受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分類分區使用之限制。
五、辦理登記申請者,經審核符合資格人數,同一攤位有2人以上登記時,則由本局另通知辦理統一公開抽籤分配。
六、獲准分配申請並使用攤舖位者,不得再經營攤販業,於簽訂契約之同時吊銷攤販營業許可證。
七、申請人辦理登記時所攜文件、證件如有偽造、不實經發現者,則撤銷申請資格;其已分配使用攤舖位者,廢止使用收回攤舖位。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及「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九、公告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公告欄、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公告欄、本局公告欄(含電子網站)。
備註:
1.同一攤位有2人以上登記時,以身心障礙、原住民優先分配。
2.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分配使用攤(舖)位,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