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20日(自101年7月19日起至101年8月8日止)。
二、新竹縣辦理地籍圖重測,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不詳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三、清冊所列土地所有權人於本公示送達張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自行設立界標,並攜帶本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逕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北區第二測量隊新埔重測辦公室(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170巷59號,電話03-5537653),領取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會同前往實地指界,完成地籍調查,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逕行施測。
四、附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公示送達土地所有權人名冊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