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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二項要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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