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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之方式處理其土地,為達清理目的,即視為無內部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該囑託登記屬共有型態之變更,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祭祀公業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90日內,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1次。神明會申報人應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3年內依規定之方式處理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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