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譚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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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房屋使用情形,不僅會影響房屋課稅,還會影響地價稅及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由其是營業用改住家用),為了自己荷包著想,請記得應儘速向稅務局申請變更使用情形!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除了影響房屋課稅之稅率外,也和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息息相關。舉例,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後改作住家使用時未即時向稅務局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亦未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相關營業登記等,造成該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因該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在未申請使用情形變更,即變更為作住家使用前,該房屋坐落土地將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使用情形變更如果是在變動月份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的房屋稅就可以改按變更後的新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是在16日(含本日)以後申請者,那麼當月份的房屋稅則仍將按原核定稅率課徵,次月份方可適用新稅率。故如所有房屋有使用情形變更時,應儘速向稅務局申請,除可及早省稅外,亦可避免日後影響其他稅目之稅賦負擔。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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