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房屋稅將於10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1日截止(原至5月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一天)。臺灣省政府籲請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房屋稅稅單後於期限內,利用信用卡、ATM、網路、電話語音或至便利商店、代理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房屋稅條例第12條明定,「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臺灣省政府為期房屋稅開徵日期省市一致,每年均函詢福建省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開徵日期。目前福建省、各直轄市政府及臺灣省均統一訂定於每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其所屬課稅期間自開徵日期前一年7月1日至開徵日期當年之6月30日止。
臺灣省政府林政則主席表示,財政健全對國家經濟發展非常重要,租稅收入是為了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應多宣導相關的租稅常識,使民眾瞭解房屋稅的課徵,並協助其如期繳納稅款,提高稽徵效率,順利推展104年房屋稅徵收工作。
省府財經交法組顏淑每組長表示,房屋稅每年5月開徵,向房屋所有人、典權人、共有人及受託人徵收。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房屋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另去(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1.2%~2%提高為1.5%~3.6%;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由1.5%~2.5%提高為3%~5%,與營業用房屋之稅率相同。且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將增加非自住之住家房屋持有稅負,以抑制囤房,維護租稅公平。
顏淑每組長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6月1日前未能如期繳納,將罰滯納金;同時,對於稅額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向各縣市地方稅務局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