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麗秀/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葉喬鈞自民國112年4月至6月間,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虎尾分局、斗六分局,於112年6月20日,同步拘提4人、搜索9處、傳喚9人,組成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罪組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因案情有羈押之原因、必要,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據調查自111年5月起至今涉及非法清除、堆置營建廢棄物、有害廢棄物高達約67,280公噸,換算清除費用牟利高達上億元,並認何○○、李○○、孫○○均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
經調查後,認何○○(男,64年次)、李○○(男,82年次)、孫○○(女,87年次),組成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罪組織以牟利,自111年5月起至今涉及非法清除、堆置營建廢棄物、有害廢棄物高達約67,280公噸,換算清除費用高達上億元,並認何○○、李○○、孫○○均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有羈押之原因、必要,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何○○、李○○羈押獲准。另孫○○經法院認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裁定2萬元交保,另外檢察官認為並其中地主沈○○(女,42年次)、怪手司機張○○(男,81年次)、司機余○○(男,72年次)、余○○(男,75年次)均認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而分別以1萬元、2萬元、1萬5000元、1萬元交保。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接獲檢舉,虎尾鎮轄區內遭大量堆置廢棄物,而報請本署檢察官葉喬鈞指揮偵辦,經本署檢察官整合本署何○○所涉犯案件後,研判何○○為反覆實施廢棄物清理法之人,背後有犯罪組織運作,遂整合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六分局組成專案小組追查本案廢棄物之堆置對象,並於112年6月20日發動搜索、拘提、傳喚等行動,追查發現,何○○、李○○、孫○○均沒有領取廢棄物相關執照,竟然夥同多數不詳司機在雲林縣崙背鄉港尾段○○地號傾倒500噸營建廢棄物、雲林縣古坑鄉崁頭厝段○○地號傾倒4762平方公尺營建廢棄物、雲林縣斗六市咬狗庄段○○地號傾倒8000立方米及300平方公尺之營建廢棄物、雲林縣虎尾鎮蕃薯寮段○○地號傾倒營建廢棄物、有害之汙泥3600平方公尺、雲林縣虎尾鎮蕃薯寮段○○地號傾倒225平方公尺之營建廢棄物、雲林縣虎尾鎮蕃薯寮段○○地號傾倒800平方公尺之營建廢棄物、雲林縣崙背鄉崩溝段○○地號傾倒1000平方公尺之營建廢棄物,甚至部分土地被隨意傾倒墓碑等情,經推估所傾倒營建廢棄物高達約67,280公噸,換算清除費用即犯罪所得高達上億元。
雲林地檢署呼籲,如有回填需求應尋求合法之土方,切勿隨意回填營建混合物,且處理廢棄物相關之流程,均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以達成環境保護及管制廢棄物再資源化之利用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