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諺鴻/屏東報導】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的農舍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不需課徵地價稅,但是所有權人變更使用用途,於農舍上開設商號或改經營民宿,已不符農業使用用途,就必須課徵地價稅,此外民眾於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另行增建或加說A超出建物使用執照登記面積,無執照的部份不論使用用途為何,都必須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原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於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或分局申報,如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所以稅捐單位每年皆會對轄區內適用工業用地稅率的土地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如適用工業用地稅率土地,不按原核准用途使用,而未在30日內向該局申報致短繳稅款,將被補稅處罰,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減少無謂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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