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台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原規定一生僅一次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條件不變下,另外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只要符合以下之規定者,仍可再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受一生一次之限制:「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