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為落實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容器之回收及提高回收率,行政院環保署已於100年1月4日訂定公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並自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實施。
本辦法主要為推動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容器源頭減量,鼓勵商家提供多重優惠措施予民眾,如消費者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則一杯可折扺1元至5元不等之一定額度回饋金,或集點優惠可再免費換取一杯,或飲料加量等減量措施。相關飲料販賣商家只要參考行政院環保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上相關範例及格式提出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計畫,送行政院環保署核可並執行者,可免辦理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回收獎勵金等相關行政事項。
若未依上述提出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計畫,則商家應於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杯體明顯處標示足供辨識之所屬連鎖體系品牌,並於回收標誌下方標示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每字邊長至少0.3公分;且自籌並管理回收獎勵金,提供消費者兌換,每2個可兌換新台幣1元。
消費者自備飲料杯,除可獲得一些優惠措施,亦可為地球盡一份心力,減少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容器廢棄物產生,且為避免廢棄物量增加,亦提供回收獎勵金,針對未能提供自備飲料杯折扣優惠的店家,民眾持其所屬連鎖體系品牌及回收獎勵金標示之一次用外帶飲料杯至其任一門市(含直營及加盟店)回收者,每2個兌換新台幣1元。
本局並將於100年5月1日後派員進入指定飲料販賣業場所,查核其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之使用、回收獎勵金實施及回收情形,若有違反事項,如拒絕民眾兌換回收獎勵金及未於提供外帶之ㄧ次用外帶飲料杯杯體明顯處標示品牌及回收獎勵金數額字樣,第一次先施以勸導,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