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土壤及地下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水法)實施10週年之際,大幅修正以符合污染場址管制及改善之潮流,已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中第11條規定,公告事業或列管場址所提出、檢具之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評估調查資料、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等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並自修法公布一年後即自本(100)年2月3日起實施。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張局長皇珍表示,為確保依土水法規定提出檢具之相關計畫或資料品質並藉重技師專業,以利場址得以順利改善或預防場所污染發生,所以土水法第11條規定所稱需專業技師簽證之各項文件包括依土水法第8條、第9條規定30類公告之事業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依第12條第2項、第3項規定提報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及依第14條規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等文件,自民國100年2月3日起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前述技師簽證之規定不溯及既往,惟提醒各公告事業單位自本年2月3日後提報前述之文件,凡未經專業技師簽證,將駁回申請文件。如因申請文件駁回可能延遲設立許可期程或導致營運損失;另如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之提報被駁回後導致無法如期提報,將依違反土水法相關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