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 臺南市已於100年1月13日公告「污染環境行為及其罰則」,違反者將以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希望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為杜絕違規廣告物污染臺南市容,並使市民擁有整潔、乾淨的環境,臺南市政府公告,本市所轄37個區內為指定清除地區,凡未經廣告物主管機關核准,嚴禁將廣告物如各種旗幟、布條、傳單、海報、紙張、紙片、指示標誌或其他不定形式、材質之有體廣告,以張掛、懸繫、黏貼、噴漆、粉刷、豎立、釘定、夾插、夾附、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於道路(含公路、街道、巷弄、分隔島、人行道、騎樓、走廊、橋樑、廣場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或土地定著物(指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桿、樹木、牆壁、圍籬、樑柱、水溝、池塘、公共電話、電話亭、電器(信、訊)設備等相類似設施)或交通工具及其他非定著物上之行為。
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民眾及業者不要將廣告物黏貼、懸掛於交通工具、製成三角架形式置放於廢棄車體上、黏貼於電桿或噴漆於牆壁等行為,如有營運行銷之需求,應選擇其他合法有效的廣告方式,勿再破壞市容景觀,並避免因違反規定而遭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