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修正後第9條之規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核定須經專業審查程序,並依土污法第55條規定訂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符合列管事業提出審查時,須繳納3000元或5000元費用。
本標準訂定之目的,係基於有效利用公共資源之考量,並促使申報者對於申報書件內容之正確性負起責任,提昇審查時效,避免一再補正及退件延宕時效,本標準實施後,事業依土污法第9條報請環保局進行審查之案件,應繳交審查費,收費標準係以審查人力工時、行政費用等成本考量訂定,申請案件含評估調查資料及檢測資料,審查費用為新台幣5000元,若申請案件僅有評估調查資料(免進行採樣檢測),審查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而讓與人依土污法第8條報請環保局備查之案件則無須繳納費用。
張皇珍局長表示,半導體、表面處理業…等30種公告事業於依土污法第9條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歇業、繳銷經營許、關廠或無繼續生產等行為,應於行為前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本局進行審查,預估每年約有70餘家;張局長強調,關於用地免進行採樣檢測部分之規定,應由環境專業人員進行用地評估調查並判斷符合免採樣檢測要件,同時須經所在地環保局同意後,方可免進行採樣檢測。事業不可自行隨意判斷用地免進行採樣檢測,以免申報資料一再補正及退件而延誤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