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消費者常常收到電信業者促銷或活動簡訊,然而業者是否取得消費者同意接收則無法知悉,此種促銷或活動簡訊常常造成消費者生活上的困擾。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接獲民眾檢舉國內各電信業者有關「業務促銷簡訊」項目採「反面同意」或「默許同意」等方式,不當取得消費者個人資料作為電信業者商業促銷簡訊之工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之立法本旨應採「正面同意」。換言之,電信業者無論是採「申請書未標示消費者未勾選同意或不同意」抑或「申請書標示消費者未勾選視為同意接收」(各家做法如附件)等字樣,均侵害消費者對於個人資訊具有自主決定權,應立即改正。
對此,本府於100年12月1日邀集行政院消保會、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威寶電信、亞太電信、大眾電信等相關機關業者召開會議並作成結論,要求電信業者必須將現行行動電話申請書有關「業務促銷簡訊」勾選項目,於下次改版時加註「消費者未勾選表示『不』同意接收」等字樣,且在行動電話申請書改版前,亦必須遵守前揭結論內容,不得以「默許同意」之方式取得消費者個人資料使用權,以確保消費者對於個人資料之自主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