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25)日市議員在議會質詢時提出事業廢水搭排廢水於灌溉渠道一事,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提出說明表示,細究可能造成汙染情事者,主要是非法工廠因無法取得廢汙水排放許可,逕以偷排方式排放,以致農田土壤遭汙染,市府將會同水利會、環保署督察總隊加強取締,以杜違法情事發生。
水利局指出,事業欲將其廢汙水排放於灌溉渠道,依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業者排放廢污水於灌溉渠道時,應經管理機構同意使得排放;亦即業者須先檢具排放水質檢驗報告及計畫排放量,向灌溉渠道的管理機構(即農田水利會)提出申請,經農田水利會審查申請業者的排放水質符合該事業之放流水標準,且無妨礙渠道流量時,再轉送市府複審。
市府再依據水利會所送的申請資料,會請相關單位共同會勘,若各相關單位認定符合規定者,由市府函知農田水利會水各單位的審查結果,再由農田水利會核發排放許可。此程序各縣市皆然。
水利局指出,嗣後放流水量、水質及汙染防治,依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規定,管理機構-農田水利會應經常檢測並予以記錄,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足以危害農耕或損害他人利益者,應通知排放人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理。
水利局強調,就水汙染防治部分,市府環境保護局也就不符合規定的業者依相關規定處理。且環保局亦不定時派員偕同農田水利會查處,若有不符灌溉水質標準時,由農田水利會逕行依輕重程度,勒令行為人限期改善或撤銷搭排許可,所以經同意搭排的放流水質,應無汙染農田灌溉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