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琨璋/台南報導】 環保署公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未於改善期限前改善完成,將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至改善完成之日止,以違規日數乘以罰鍰額度計算總罰鍰,一次處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也一併修正,加計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罰鍰上限的限制。
修正的辦法同時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超標案件,應追查水質超標的原因並要求改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送的改善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的改善查驗,亦須以違規原因之移除作為證明及認定,不能僅以水質檢測合格報告作為依據。
環保局說,為強化改善期間的污染控管及廢水專責人員、技師功能,增訂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報改善計畫書,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須經專責人員確認或技師簽證,確保業者確實完成改善。
環保局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自92年施行以來,按日連續處罰的案件超過八成屬放流水超標,以往並未探究放流水超標原因,改善完成僅以放流水質合格報告作為依據,衍生諸多執行爭議。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希望業者遵守法令,以免造成污染,受到不法利得溯及既往及按日連續處罰的嚴厲處分。民眾發現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製造污染,可撥環保報案專線0800-066666檢舉,環保局會立即派員稽查,杜絕污染行為,維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