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申辦地價稅,免出門,輕鬆又方便!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開放地價稅各項減免案件網路申辦,包括巷道用地、騎樓用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廠)用地、加油站用地、停車場用地等項案件,凡一般民眾或專業人士(如地政士、記帳士等)皆可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節省填寫及機關往返時間、既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才能適用,還沒申請的民眾趕快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1月份地價稅開徵後,很多民眾發現,自己住家土地的地價稅為什麼比鄰居貴很多?經瞭解發現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結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
稅務局呼籲民眾要檢視地價稅繳款書,自己住家的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沒有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起適用。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客服專線 0800878989洽詢。
※二年內重購自營工廠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如果您在2年內購買和出售廠房及土地,而且都符合自營工廠用地的規定,可就其出售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潮州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條件如下:
1、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及廠房,其所有權人必須相同。
2、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必須在2年內完成。
3、均為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
4、地上建物必須係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5、廠房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
6、均供自營工廠使用,沒有出租或作其他營業情形。
7、如屬先買新廠房再賣舊廠房,在購買新廠房當時,舊廠房必須符合自營工廠用地的條件。
8、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數額,必須低於重購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
潮州分局提醒符合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之納稅人注意,核准退稅的重購地,自買進5年內必須作為自營工廠用地使用,而且不能移轉予他人,否則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都會被追繳。
※欠繳稅捐不因財產被禁止處分,就免移送執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向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反映,因欠繳稅捐,其名下之財產已被該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扣押存款。
潮州分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
潮州分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若有欠稅應即時繳清,以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有稅捐外,還需增加滯納金及執行費用等額外負擔。
※頂樓增建或陽台併入室內使用要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因此在頂樓增建建物,或是將陽台併入室內使用,依法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
潮州分局指出,每年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會發現,納稅義務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在頂樓增建房間或搭蓋具有頂蓋及門窗之建築物,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潮州分局籲請房屋所有權人於房屋增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因此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致自身權益受損。
※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出於無心之過,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應加計利息。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應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如在稽徵機關業已進行調查,始更正或補報者,已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加計利息補稅免罰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意旨,應在鼓勵納稅義務人知錯能改,給予自省及自新機會,如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始申請更正或補報,對於逃漏稅已無導正之效果,自無予免罰之必要。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稅務機關對於各項稅目,每年均將稅籍清查列為重大工作項目,呼籲各納稅人對漏稅行為勿心存僥倖,以免嗣後遭查獲須補稅並受罰損及權益。
※自用住宅先買後賣,可辦理重購退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35條規定可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以補貼買新房子土地總價款之差價。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致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依上列條文規定,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於辦好產權登記2年內重購或出售自用住宅,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時,可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潮州分局特別提醒有換屋計畫的民眾可以妥適規劃,利用重購退稅規定,為自己增添一筆換屋基金。
(資料來源:本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