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N記者/馬祖報導】家庭發生緊急意外變故時可別慌了手腳,可多利用現行的社福機制;縣府民政局表示,內政部今年實施「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凡遇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及其他原因無法工作等緊急意外,都可提出申請,認定基準為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以及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各急難事由及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核發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三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期間:核發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二萬元。
二、失蹤: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6個月之限制)。核發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二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
三、罹患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核發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三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三萬元。
四、失業: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或是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核發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三萬元。
五、其他原因無法工作:核發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二萬元。
六、其他變故: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核發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三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三萬元。
民政局指出,所謂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二分之一以上者,而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戶內人口如有六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或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婦女,每人加計五千元;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
另經評估經濟戶長如有理財方式不當,不宜一次發給關懷救助金者,或採分月、分次方式發給關懷救助金,對於戶內人口生活保障較佳等情形,應以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